1、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筑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作为地上部分的房屋与作为地下部分的地下室都有成为物权客体的资格,可以对他们单独行使权利而不涉及对方。2、如果拆迁给出不合理的理由 ,或者自己对地下物这部分的法律法规不是很熟知,您可以找当地房屋评估公司来进行实地测量。3、至于补偿如何计算 , 各地方在地下室这一块 给出的方案是不一样的 ,具体还要根据您当地的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