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刘祖云带郁永茂签署协议后,乙方已履行协议,该代理行为得到郁永茂授权,是有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该合同实际相对方是郁永茂,刘祖云仅为代理人,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以郁永茂作为原告起诉。
从你的问题来看,无论刘是否有权代理,郁对刘的代理均是予以认可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合同的乙方只能是郁,诉讼中也只能以郁的名义起诉。
刘祖云代郁永茂签字如果得到郁永茂的追认就是一份有效合同,二人均有资格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法院当然可以立案。
不能,代签字时肯定有授权书,否则怎么能代签,所以合同相对人乙方应是被代理人即郁永茂,郁是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