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及赔偿

2025-05-14 17: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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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认定及赔偿,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回答2:

1、司机有责任,但与受伤员工获得工伤赔偿没有关系,从你的描述看,已经为受伤员工申请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大部分,单位也要赔偿一部分;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全部由单位支付。这里说“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大部分”,包括医疗费,这是一般的情况。医疗费中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目录的由单位支付,按你所说,该员工“几乎用的全进口材料”,那么,医疗费中可能会有很多不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工伤保险基金也就不支付了。
司机的责任,单位可以处罚,但是单位要按照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2、该院共认定为工伤后,要确定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多长时间应该告诉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就应该上班了,这期间,单位不能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3、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就应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了。根据工伤鉴定标准,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是十级,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是九级,如果该员工治疗后存在功能障碍,那障碍的程度能评为几级,最终要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回答3: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5.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回答4:

已经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条例处理

回答5:

首先,这个司机员工开的是个什么车?是货车?还是其他的小车呢?还有就是如果是走工伤程序的话,与司机无关。其次,对于工伤来说,如果你们和这个员工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应该要求其回来上班,如果解除了就不用了。最后,膝部骨裂大概能评个7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