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中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权并不能随意转让,且登记后方受法律认可,向外国人或企业或组织转让的,审核手续更为麻烦。因为专利是公开换保护,获批后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许可等方式进行赢利。
技术秘密转让则在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有一个比较大的危害是秘密泄露后认定、追责困难。
在没有申请专利前,该技术方案没有公开过,具有非公知、能带来价值并采用了保密措施,那就属于研究所的技术秘密;此时转让只能转让技术秘密,日后企业申请专利依据的还是该技术方案,如果获得专利授权,企业日后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继续获利,自己也可以使用;但申请专利也存在风险:该技术方案如果没有被授权,也会被公开,称为公知技术,那就没有秘密可言了。
个人认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即使对方没有把专利申请下来,但还是拥有该技术更全面的资料
专利申请不一定把最秘密的技术去获得授权,给竞争对手一些迷惑,不然阿猫阿狗都能用了,那也是一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