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缺席判决。
第二个问题。从本案的情况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男方因工作去了外地后,与其他女人同居并怀孕待产,因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男方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并导致这个女人怀孕的证据。在这里我想问一句,原告是怎么知道男方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的?如果是别人告诉原告的,那么原告方在起诉前应当聘请律师找这个人去调查取证。
第三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如果男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并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是,就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如下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男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应当视为重婚罪。
第四个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能判决离婚。分居就是夫妻二人未共同生活。如果有人知道分居他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委托律师向知道情况的人调查取证。
如果男方一口咬定他跟第三者普通的朋友关系,只是发生性关系而导致了怀孕,法院会接受他的说法而不判他重婚罪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认定男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即使男方否认与三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法院也会以重婚罪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顺便指出,对于重婚罪,受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分子犯重婚罪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受害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男方无法传唤,可以公告送达传票,公告后60天视为送达;男方无正当理由坚持不出庭,可以缺席审理。根据本案情况,男方存在严重过错,女方只需一次诉讼就可以离婚,连公告期在内最多四个月。女方需要注意收集或聘请律师收集或申请人民法院收集男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2、可请求几位无亲戚关系的邻居证明你们长期分居的事实,通过电话录间证明他有过错,男方与情妇非法同居的证据向当地周围群众收集如果有难度,可请求律师收集。
3、只要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不算事实婚姻,不算重婚。
4、根据现行婚姻法,夫妻感情不和只要分居两年即可达到感情破裂标准;分居就是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持续不间断地达两年以上。请求周围邻居证明你们分居且满两年即可。
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