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的“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但是这个问题现在还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KTV经营者贴上“禁止自带酒水”,是提出了服务合同的条件,向消费者发出了要约,消费者看到告示牌后仍选择在此消费,属于承诺,此时服务合同有效,双方都受合同的约束,ktv方就有权利让消费者履行不自带酒水的义务。
禁止自带酒水:餐饮业的霸王条款
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你说这个12315的回复,我认为他只是为了和稀泥才这么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禁止自带酒水,他甚至说“符合全国人大的规定”,这更是无稽之谈。
属于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