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代建单位能做招标人吗?

2025-02-14 08:46:4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代建单位是指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采用的,指针对政府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为发改委)组织,采用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以控制项目投资额、保证项目工期及质量为建设目标,在投资人、使用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的实施一般采用合同管理方式,要求代建单位在难以达成建设目标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根据代建内容不同,可分为全过程代建和两阶段代建两种方式。根据北京市的划分,第一阶段为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第二阶段为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回答2:

报建单位才能做招标人,代建单位可以列席。招标文件必须有招标人盖章,代建单位可有可无。

回答3:

代建单位能做招标人的。建设单位法人授权代建单位就可以作为代理招标人,代理招标人只能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呢运作,没有签订合同及建设管理的权利。

回答4:

你的意思是招标代理(所谓代建单位)做项目的业主么?那就是自行招标了,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自行招标。详情可以看自行招标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回答5: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应当对哪些相关内容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为了有效地保证招标的竞争性,本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响不公正竞争的其他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标报价,或者结成共同联盟,通过提高或者减低报价等手段有意让某个投标人中标,然后再轮流坐庄,或者从中捞取好处,损害招标人利益。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是我国工程招标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依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在国外,标底一般被称为“估算成本”(如世行、亚行等)、“合同估价”(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议》);我国台湾则将其称为“底价”。标底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
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3.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标底在开标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露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