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但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指的是一种行为,并不以造成轻微伤为必要条件。派出所给予你治安拘留,关键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你构成了“殴打”;
第二,所谓殴打,一般理解为用身体的某一部分(如手、脚等)或采用一定的工具打击他人身体,使之造成肉体疼痛的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的结果,当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要造成轻微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