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
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实施,即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定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非指定辩护
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
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非诉讼事务,由申请人向住
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并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2)
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
助的基本情况;(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