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经济的研究中,奥斯特罗姆夫妇揭示了公共领域“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运行逻辑,奠定了多中心理论体系的基础。具体到日常社会生活层面,面临的是大量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问题。对此,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经验研究基础上提出了颇具影响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之道,即公共事物自主组织与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
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系统地分析了通行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理论模型,诸模型如“囚徒困境”、哈丁“公地灾难”、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后果,公共事物往往是难以得到关心的事物。据此,人们一般认定,要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剧性命运,只有两条非此即彼的路可走,或者彻底私有化,或者强化中央集权。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则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了市场与政府以外的解决办法。她认为,人们通过自筹资金与自主合约可以达至问题的有效处理。当然,现实的治理安排会比简化的博弈结构复杂,自主博弈亦会有它的问题。在酿造自主组织与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采用了制度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进路。
从制度分析层面上看,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界定基本概念基础上阐述了用于分析的基本理论。公共池塘资源指具有非排他性与可减少性的资源,前者与纯公益物品相似,后者又与私益物品相似,这一资源约束中,理性个人可能引发资源过度使用与退化问题。那么,如何通过组织与公共选择途径阻止问题的再现?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的解决取向是:社群自身如何才能组织起来以实现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问题。既有理论认为,社群不可能自己解决这些问题,但事实上又确实有人做好了,二者的不同如何进行理论解读?她认为,首先,固守集体行动困境者认定囚犯困境是贯穿始终的基本结构,且单一层次分析已经足够,但事实上,合作的博弈结构也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其次,集体行动分析如果停留在操作层面是有问题的,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不止这一层。宪法决策与宪法层次相关,决策的制定与管理涉及集体选择层次,而使用、供给、监督与实施才与操作层次相关。三层面的行动规则中,更高层次的变更成本更高与更难完成,并因此强化了规则之下行为预期的稳定性,因为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变迁是在其上一层框架之下发生的。还有,论坛与规则取舍、贯彻之关系也须纳入分析之中。论坛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非正式集体选择论坛有自发聚会、民间协会、资源使用团队等,正式论坛包括国家与地方层次论坛,所有这些论坛以及治理当局的一系列行动都会相互影响。再有,非正式规则也是发生影响的有效规则,从而把非正式规则纳入了制度分析的视野。
经验研究层面上,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遍及世界各地诸多案例分析基础上发现,在摆脱自然状态进入自主合约的博弈中,占用权利与义务的均等分割是所有相关者的普遍共识,并具体归纳了包含共性的“实质要素或条件”,理出了成功达至自主合约治理的八项原则:
(1)分享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之边界界定清晰;
(2)使用、供给与当地具体情况相适应;
(3)集体选择安排;
(4)有效监督;
(5)越“规”的分级制裁;
(6)低成本如论坛式的冲突协调机制;
(7)对组织权的认可;
(8)分权制组织。这些原则既包含对制度供给问题的解决,也包含对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问题的解决。作为自主组织与治理的基本‘构件’会通过影响激励而使资源相关者志愿遵循系统中的具体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并把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安排代代传承下去。当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作意强调,制度的生命力要求制度安排与整套原则必须基本一致。
经验研究基础上,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重新回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阐述。在制度分析的视野中,自主合约与自主治理涉及一系列集体性制度选择,在其中,新旧制度变迁主要取决于彼此的收益与成本之比较。首先,需要对一套制度的总收益进行分析与评估,主要应当考虑到公共池塘资源的客观条件、目前制度安排的公共信息类别以及相关的新制度规则。其次,从制度变迁的成本看,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涉及转换的、监督的与实施的成本,所有这些成本的评估都联系到一系列的环境变量与非环境变量。在制度变迁收益成本的比较中,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还借用了社会心理学成果加以分析,如潜在损失比潜在收益更能引起关注;危机迫近时,限制资源使用的新规则会令人自觉遵守;即时成本比未来收益更令人关心;近期事件更能引起关注;类似环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更能引起注意与被采用;制度选择的分配效应影响制度变迁进程。
在新制度的选择与变迁中,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特别强调政治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当外部政治制度对内部选择是“零条件”的偏僻地区,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变迁的可能性与绝大多数内部人认同强烈相关;在非偏僻地区,政府制度对内部制度选择、问题处理的自主程度以及对政府的依附程度均有明显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外部力量的干预往往会因为改变了使用者之间的博弈地位以及缺乏地方性知识而难以设计出实用的规则,进而使问题更加恶化。
还有,当政治制度禁止实质性地方自治,而问题又依靠政府解决时,就会出现二种不同的情形。若官员清正廉洁,当事人往往希望政府解决问题,有时也确能带来良好制度,但同时伴随不良隐患。与使用者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规则相比,监督与实施这些制度规则的成本更高,因为它们具有浓厚的强加性色彩。如果官员并非清正廉洁,制度供给就更加困难,公共池塘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会呈现出二种极端情况,一是资源占用者可能在法律规则之外建构自己的地方性制度,其前提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同质性强、相互之间甚为熟知、对自身的公共资源状况也颇为了然等等,即这一结局的出现只有在相关条件都相当具备时才有可能; 另一可能性最大的结局是,人人都不与他人合作,人人都盘算着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囚犯困境”、“公地灾难”与“集体行动逻辑”中的个人理性行动的非理性后果。
综上所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理论把多中心秩序与效率及社群利益关联起来,在市场与国家理论之外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理论,为面临类似选择的人们提供了处理类似问题的新思路,从而为公共事物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增添了颇具启发意义的全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