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为继承过户属于我国建设部明确规定的必须要办理公证才能过户的情形之一;
2、该规定是全国范围内的,不属于地方性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的户口(房产)所在地的省级部门不能出台取消该规定的文件(没有权限)。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