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算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於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於破产财产。”
2、按下列办法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60、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体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可以转让,联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企业作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的债权人可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本意见第55条处理。(5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