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情形,都能取得国家赔偿的。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死亡的;(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死亡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病死亡,看守所已经尽到救治义务的
依据具体情况赔,自杀自残赔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