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连日降雨所引发的洪水是属于不可预见还是属于不可抗力?

2025-05-08 0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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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不可抗力。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1、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2、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扩展资料: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

二、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

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可抗力因素

回答2:

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快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由此,“由于连日降雨,导致土方工程持续时间延长12天,窝工损失12万元”这种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应该预见到的情况,故索赔不予认可。“特大暴雨引发洪水,造成人员、施工机械损失共计5万元,导致部分地基基础工程需要返修,返修费为10万元,延误工期5天”,属于不可抗力,人员、施工机械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地基基础工程需要返修,返修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顺延5天。

回答3: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案件中描述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之一,免除的是违约方的责任。
本案中发包方没有违约,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合同约定,承包方延迟工期构成违约。因此,适用不可抗力免除的应当是承包方延迟工期给发包方造成的债权实现延迟的损失责任。
承包方挽回损失的途径是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如果其投保的话)。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承担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承包方欲通过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发包方分担损失,目前我国仅对侵权之债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合同之债是否适用之。

回答4:

应该属于不可预见,不属于不可抗力。

回答5: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海啸连续降雨一般属于自然灾害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YEs,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