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怎么理解

2025-05-08 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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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
该会议纪要的用意,是要明确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发包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后果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会议纪要的规定,并没有否定发包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回答2:

首先要分清楚两点,劳动关系成立和责任,两者不是必定依存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如果成立劳动关系则承担主要责任,法律并不矛盾。工人D不能向B或者A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发生工伤及工资拖欠A和B承担责任。
而且你对这条理解有误,应该是A分包给自然人B,B无论是直接找工人E,还是分包C,C再找劳动者D,D和E对于A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B是正规营业的公司,那么就得根据原劳动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里第四条来算。其实这个也好理解,因为第一种情况,工人所干的工程不属于企业A的营业范围,只能视为雇佣关系。第二种工人属于B公司的工作范围,即使有中间的人,一样是给B在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