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积极赔偿损失是没有明文进行规定的,对于积极赔偿损失的行为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不是由对方要多少就要赔偿多少才算积极赔偿损失,也不是由法院判多少就给多少才算积极赔偿。
相关规定《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供述程度和悔改程度,可将基准刑减少百分之四十以下;如果主动补偿但未获得谅解,基准处罚可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下;虽然没有赔偿,但经过理解,可以减少不到基准处罚的百分之二十;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要严格控制。
法律分析
对损失的积极赔偿没有明确规定。积极赔偿损失的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并不是说另一方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给予赔偿,也不是说法院应该按照自己的判断给予赔偿。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认罪并悔改,则可视为依法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加剧而构成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理解的,视为酌定量刑情节。情节轻微,经被害人了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积极赔偿”具有美好的含义。一方面,赔偿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另一方面,被告人应具有“积极”的赔偿态度。积极的赔偿态度会使受害方获得心理上的安慰,从而弱化被告人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减少犯罪后果。因此,在获得一审判决之前,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赔偿的事实。判决后的赔偿属于法院生效判决的预期履行,不属于判决前的赔偿,不能获得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积极赔偿,就是在被害者受伤后的短时间内(被害者提出赔偿前),积极带着被害者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赔偿(通过律师)。您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那样的话,被害者也触犯了法律,属于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