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原告保全是指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之后由法院对被申请人(即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或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保全有二种形式:一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俗称诉讼保全;二是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法院受理之后,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保全要求的,即可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是指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先行向法院申请保全,由法院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而对于诉前保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担保;
2、诉前保全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3、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什么意思
答: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