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总款100万元,双方约定20天内交货,乙方在验货10日内付款,双方约定违约方要像对方

2025-05-11 07: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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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问题问得很专业,是考司法考试的吧。回答如下:
1、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发现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利益时,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是为不安抗辩权。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注意两点:一是承担举证责任,即能够提出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证据;二是中止履行合同的,要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上述1的规定,甲方公司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满足那两点注意事项,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定金,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不能和违约金同时适用,二者选其一。

回答2:

1、如果乙方确实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没有履行能力的,甲方有权中止履行,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但是乙方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而不是仅仅是听说。
合同法对于此种情况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符合合同法第十八条的内容的,甲方要求提供担保而乙方未提供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