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