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就有。第五条 学生因保管不慎遗失学生证、校徽,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并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和保卫处报失备案,再到院(系)学生工作办领取补发申请表,经保卫处签署意见后,交到其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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