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调解结果不服的,不可以告派出所。
因民事纠纷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但这个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调解的结果也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对派出所或对方的调解方案不满意的,有权不同意调解或不接受调解方案。
如果已经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是属于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派出所的决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如果在调解协所明确的赔偿内容外,仍然存在其它的损失的,受害者仍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治安案件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并履行,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嫌疑人不予以处罚,如未能达成协议或不能履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责令违法嫌疑人赔偿相关费用——这里所说的相关费用仅指医药费用等实际支出的、有发票等证明、证据的部分,至于误工费、营养费间接损失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进行赔偿。
因为不知道您所说的具体案情及调解情况,不能多解释什么了,抱歉....
得饶人处且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不是什么大件事,不要纠缠不清了。听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