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的执行,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平衡,实践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该问题涉及两种情况:
1、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允许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于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是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执行,该规定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二是上述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迁出,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是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