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看一下信用证47A里面有没有提到付款期限是AT SIGHT,韩国经常会开出假远期信用证,,如果是假远期信用证,对于中方出口商来讲,上面两种都没关系,只是申请人和韩国银行之间的付款期限,中方都是即期收汇
如果没有假远期条款,AT 150 DAYS AFTER B/L DATE是装船后150天付款,AT 150 DAYS AFTER SIGHT是韩国收到单据以后150天付款
看来中方对于信用证业务并不了解。AFTER SIGHT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而AFTER B/L DATE是一个确定的日期,而且这个日期本身就早于前一个日期。
如果韩国开出的是假远期信用证,则必须在信用证上有明确的负担贴现利息和贴现费的条款,则这种条款可以保证受益人在单据到达开证行时,由开证行立即付款。
没有理解启起日期是哪一天更有利——Drafts at 150 DAYS AFTER B/L DATE是指提单日后150天付款;而 DRAFTS AT AT 150 DAYS AFTER SIGHT 是指开证行见单后150天付款。当然是前者收汇的时间早于后者。
怎么会中方不愿意早收汇,反而自己要求晚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