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

2025-05-18 0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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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众所周知,欠条本身价值并不大,它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存在的单纯证明性文书,表现为实现债权的证据价值,不属于财物。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必须是财产权本身,只有在行为人取得财产性利益的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欠条本身不具有这种性质。因为欠条只表明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一种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
诚然,撕毁欠条,毁灭代表债权的有利证据,无疑会使被害人陷入丧失财产的严重危险,可在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后,对撕毁欠条的赖账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当欠条是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时,行为具有明显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意以欺骗的方式取得并消灭债务关系凭证,以实现非法占有,且情节严重,即直接阻碍了债权人司法救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好像可作为犯罪论处。但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上述行为因无明文规定,则也当然不能认定构成具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