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要看通话录音是否侵犯到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是第三人证言录音,开庭的时候录音者本人应当作为证人出庭。
比如,借贷关系通过通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自认(涉及财产关系)的录音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可以作为证据,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