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根据该规定,“加倍利息”是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利息之外再加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利息。
其中,法院判决的利息是被称为一般债务利息,如果法院没有判决支付利息,则一般利息为零;加倍部分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利息,计算加倍利息的本金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这其中需要注意几个点:
(1)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的债务不会再产生利息,更不会再产生加倍部分的利息。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争议的债务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能不一致,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时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在计算加倍部分的利息的时候只能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依据。
(3)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债务。之所以不能把一般债务利息作为计算加倍利息的本金,是为了防止利滚利这种侵害债务人权利的情况出现。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迟延履行已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受到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或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