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乌拉圭商标不可加入的构成要素有什么?
你好,注册商标有上面发了,不允许对手泰国。或者是宗教民族方面有歧视性的元素。不能有侮辱性的元素,要尊重国家的主权等等宗教。不含有侮辱性的这样的字眼或者符号。
1. 国家或者政府使用的国旗,国徽,名称,徽记还有“红十字”标志。
2. 产品和包装的颜色,包装上的颜色组合是可以的。
3. 用于表示产品的质量或属性的技术,商业或者通用名称。
4. 表示产品或者包装的形状的标志。
5. 用于表示商品的性质,级别以及所属种类。
6. 违反公共道德的图案,词语。
7. 违反信仰,贬低个人名誉,嘲弄画像的标志。
8. 被提出过异议的姓氏。
9. 故意挑起不公平竞争的词组或者标志。
10. 其他国家的名称,国企,国徽等,但是经过有关国家授权部门允许商业使用的除外;
一、乌拉圭商标注册概述
乌拉圭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8年9月25日颁布的《商标法令》。“乌拉圭国家工业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乌拉圭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乌拉圭是《TRIPs协定》、《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公约》、《商标法条约》、《维也纳协定》、《新加坡条约》和《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暂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故商标注册只能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
二、乌拉圭商标申请
目前,乌拉圭工业产权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0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乌拉圭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声音等,其中声音和颜色组合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
若申请人非乌拉圭居住的,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乌拉圭商标注册所需的基本材科为:
1.商标图样;
2.具体商品/服务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西班牙语翻译。
申请注册乌拉圭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一受理一形式审查一公告一实质审查核准一发证。
申请递交后1周受理,工业产权局会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审查通过即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30天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驰名商标;
5.恶意注册;
6.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7.未经授权使用的徽章、标志;
8.有限公序良俗。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工业产权局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在顺利的情况下,乌拉圭商标注册目前需要1年半左右;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往往可能会耗时2~3年。
乌拉圭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8年9月25日颁布的《商标法令》。“乌拉圭国家工业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乌拉圭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乌拉圭是《TRIPs协定》、《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公约》、《商标法条约》、《维也纳协定》、《新加坡条约》和《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暂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故商标注册只能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