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a和B 公司为被申请人,分别主张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交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以前家公司为被申请人,第二次以后家公司为被申请人。
若是A单位变更成了B单位(A单位撤消了),就以B单位为被申请人去申请劳动仲裁。
”中国劳动关系在线“认为:
可以的
1、员工可以在仲裁申请书上面分别把两家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同时主张相关的赔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如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满一个月内还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的双倍工资;
3、鉴于以上行为,员工也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五款和第46条第一款规定,单方面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
4、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入职表、工资条、工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