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民诉法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问题,求高手进来解答

2025-05-09 23: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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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中有很多差别。尤其是法院为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在简易程序中已指定的举证期限基础上补足30日;重新指定为30日;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已经完成,就不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举证行为未完成,需要再为当事人指定一定的举证期限。因此,根据《证据规则》第33条第2款规定,法院必须为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案件转普后,原来指定的举证期限已经届满,法院应该在原来指定的基础上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一定的界限,总和不少于30日;原来举证期限未届满的,将原来指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30日。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