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人厅发[2005]13号(在2005年2月4日)发表了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对1999年的通知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3】对与1999年发的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照样有效。
【4】其中第三条规定,除了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行政处分期满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本人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对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工作实绩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对有突出贡献,需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由本人写出申请,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突出贡献情况,县监察局派人核实。
已经被修改了,不适用了。
现在应当适用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