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劳局[2006]363号) 文件规定,即: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由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企业离休干部,已按照1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发。以及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由此看出:该企业所发放的六个月基本养老金确实属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该离休干部的配偶及子女可以要求企业予以补发。
如该企业确属天津市登记在册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分期的方式逐步解决,最多不能超过三次。
如该企业拒不支付的,可以向该企业的主管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如仍未解决可到当地政府的信访办,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强制执行。
另外:离休干部的遗孀如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则该企业还应担负每月350元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