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的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所以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可以报警处理。但当事人对于债务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8年10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成功让一名“失踪”了一年多的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吕某打电话给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法官符秀柏,主动要求偿还其2016年未履行的欠款,希望法院能够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经符秀柏法官核查,吕某系2016年一宗劳务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
吕某与林某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应向林某支付劳务款23965.5元。
但吕某认为判决确认的数额有误,遂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执行人吕某应向林某支付22485.5元。判决生效后,吕某因与申请执行人林某赌气,一直有意拖延,拒不履行判决。
执行干警向吕某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屡次对其进行劝导、训诫,吕某仍然赌气拒不履行。当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吕某时,他却和法院玩起了“失踪”。在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吕某被纳入失信名单后,生活和工作处处受限,无论是出行还是购物都十分不便。现在他需要向银行贷款,但因其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导致贷款处处碰壁。种种阻碍,被执行人吕某寸步难行,深刻认识到了失信的严重后果。吕某迫于无奈,主动联系该案承办法官,要求主动履行义务,了结此案。
之后,被执行人吕某来到法院归还欠款。承办法官当即与申请执行人林某取得联系,但因林某在省外,有工作无法脱身,最后在法院的确认下,被执行人吕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林某支付了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25095元。
申请执行人林某表示,自己原本已经放弃了,突然被告知执行到款项,并顺利领取到欠款,无疑是喜从天降,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让他再一次相信法律的权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将吕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欠款不还被纳入失信名单"失踪老赖"主动还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欠钱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至于构成诈骗罪。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还钱,汇款单回执和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这个是不属于诈骗,毕竟是双方自愿借出去的,所以这种情况只能先想办法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或者找催收机构帮忙催收;
2、而关于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已经触及了刑法,要由刑法来仲裁,一旦定罪,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我2012年10月份就经历了这种事情,那个人是我玩了十多年的兄弟,骗我做生意借了30多万,然后跑路了,而且当时他还有十天就结婚,他家里后来知道了他借我钱的事,那个垃圾7天就回来了,后来我问我做律师的朋友(我开始也以为是诈骗行为),后来才知道,是不是诈骗行为不是我们自己定义的,我们可以用诈骗这个罪名来起诉,最后是由法院判决书下了才算的。
我觉得这种事情主要是看金额的多少再决定怎么做,数额大的话就通过法律程序去搞,数额小的话就自己看着办了,因为起诉要先自己垫开庭的费用的(大概7000)。
希望能帮到你,我自己经历了这个事情,现在在搞起诉,很能明白的你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