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单位以你妻子怀孕为由,让你妻子主动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虽然工资下调,但是这个下调工资是否有依据,用人单位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不得辞退,因此用人单位采取变相的以调岗却迟迟不让上岗的方式推脱着,虽然工资减少了,但是在这段时间还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有汇款记录或是工资条类似的书面证据都可以否认你妻子有矿工行为。
第三,公司也已经承认了待岗协议的效力,那么自然不存在着对方律师所谓的矿工一说,既然仲裁已经裁决你们胜诉,对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们矿工。
第四,至于对方所称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了没有证据支持,公司变相调整岗位的做法实质上大大降低了职工工资待遇,而在三期内上不能降低工资待遇的,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只要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不存在着时效的问题,而劳动关系的终止必须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终止的书面证明材料,但是对方也未能提供吧,因此对方的辩解没有依据。
综上,个人认为用人单位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你们胜诉率会高些,打官司都讲究证据,如果对方无法提供你妻子矿工的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既然没有矿工,那么用人单位便更没有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哎,同情楼主,千刀万剐的无良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