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1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普通发票的种类都有什么?
包括税控系统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非税控系统发票(冠名发票、定额发票等)。
三、7月1日之后还能开具名称为“办公用品一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少,建议纳税人直接在发票票面列明明细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