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货物砸伤他人交强险是否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5日,成都市某郊区李某骑行电瓶车到小区附近菜市场去买菜,10日10分许,李某正准备过一路口时,后面由刘某驾驶的一辆满载包装水泥的大型货车左转弯,由于速度太快,货物过多过重,在接近李某旁边时突然掉下两包水泥,碰巧这掉下的水泥砸在李某身上,导致李某大腿粉碎性骨折,后经成都市某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2012年11月18日成都市某交警分局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2013年2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尚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另查明刘某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二、案件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
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超载货物及超速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且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刘某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李某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以外的人员,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评析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李某即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