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2025-05-10 03:20:13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