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结束(如按证据规则是在举证期届满),一审判决都出来了,自然不能再变更诉讼请求,你连放弃诉讼请求(就是撤诉)的机会都没有。
2、判决继续履行的意思是在能履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如果判决后出现新情况造成实际已不能履行,或履行会造成更大损失,你作为权利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不再履行。
3、你可以重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对方付双倍定金。但要注意你解除合同的理由必须合法,如果对方有能力又有诚意继续履行,你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要房子,那是你违约而不是对方违约。
4、从没任何法律禁止香港人在大陆买多套房屋,最多在税费上会多一些,谁告诉你不能买两套房子的?
5、只要定金是对方签收的,不论他是否真拿到了现金,那都是他自己的事,与你无关——除非他证明定金收条是伪造的,或者是被胁迫欺诈违反真是意思表示。
1,一审判决后,你没办法改变诉讼请求或撤诉,但你可以上诉,在上诉的时候,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准许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2,撤诉后,你可以重新安排诉讼请求,比如你说的双倍返还定金
3,其他疑问没太看清楚,可进一步说明
有律师你不问自己律师跑来上网问?
建议当地请个房地产的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