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表现形式有哪些

2025-05-14 09: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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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回答2:

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拓展资料: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1、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

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


2、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

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3、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股东撤回自己的出资,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在出资结束后,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股东个人再抽逃资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财产权或所有权了。

回答3: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

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抽逃出资

回答4: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拓展资料

抽逃出资(withdrawal of capital)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华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回答5: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   2、在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的实物还给他人,实践中较多存在把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公司注册后,再完璧归赵。   3、在登记注册后,非因为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4、在登记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后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又转给他人。   5、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   6、同一资产投资多个企业,或者同一投资者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资产在各关联企业间随意流动,逃避债务。   7、因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投资者将企业资产擅自投往他处,该企业不注销,使之成为空壳。   8、因企业经营状况或经营环境不理想,投资者无意再投资,但未经过清算,便擅自将资产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