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责任人为何人?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私人建房时请他人为自己施工,各方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未作规定。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法律依据即《解释》的第十一条,因此被告陈秋国作为承包建房工程的承包人和施工负责人,均未尽安全管理和注意义务,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程宗武、程宗明认为建房合同已约定安全事故应由施工方负责,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被告程宗武、程宗明明知道被告陈秋国无建筑资质而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陈秋国,故应与被告陈秋国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案依据《解释》所作出的判决是符合《解释》的立法精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原告考虑到被告的能力,放弃部分权利,最终双方以赔偿128000了解此案。原告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失去了金钱,但是谁是赢家、谁是输家?这都是安全引发的问题。二、私人建房安全问题应引起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越来越高,生活质量也随着提高,人们的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作为农民最大的投资即私人建房的越来越多,建筑高度在三、四层(8-9米),建盖高度达七、八层(21-24米)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房屋均是农村村民在本村委会的宅基地上私人建盖,施工人员同样为农村富余劳动人员,建房者、承包者在没有专业的安全人员指导下进行建盖房屋。建房者认为承包给施工人后只要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由施工者承担自己就无责任,施工承包人又为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问题,导致建房出现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同时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均为农民,因此无论是建房者还是施工承包人抵抗安全事故的能力均非常低下。导致当建盖房屋出现安全事故时,无论是建房者还是施工承包人均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受害人为讨回自己的经济补偿而采取各种行为,诸如到建房者、承包者家中打闹,向当地政府诉请,向法院起诉。但当当地政府、法院解决后,因同样为农民建房者、承包者抗风险能力低下,无法按照政府、法院解决的方案赔偿受害人。导致受害人到各级政府、人大、政协、法院进行上访,以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因建房安全引起的纠纷。笔者认为农村建房存在着以下问题。(一)、农村建房缺乏科学规划设计,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我国广大农村,土地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民要想建盖房屋,只有向代表集体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委会提请乡、镇政府审核,最后由县土地局核准,建设局颁发建设许可证。作为初审的村委会不具备农村建房的规划设计能力,农民在建房时也无规划设计的意识,导致农村建房出现各自为政,各自按自己的想法进行建盖房屋。在建盖过程中,出现房屋的质量问题,诸如建筑基础存在安全、建筑物需防水部分未作防水处理、建筑物的柱(墙)体发生开裂等建筑物质量安全问题。(二)、农村建房没有相应的技术、安全规范或标准传统建筑中,我国建盖房屋均由工匠进行,房屋大体以土木结构为主,对建筑施工人的要求相对要低。我们不否认老祖先留下的高超建筑工艺和方法,像故宫、十三陵那样的建筑精美且安全的房屋是举全国之力建设,故老祖先当中不乏建筑大师。但是,今天农村建盖房屋是向地下、空中大力发展,这发展方式的规模形成,使我国传统土木结构房屋的建盖方式已频临灭绝,传统施工工艺灭绝。因此,现代农村房屋建盖对施工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但对施工人的技术要求高,对施工人的安全要求也更加提高。施工人的技术等级、安全保障等级如何确定?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建房的施工承包人的从业资格、施工技术等级、安全保障等级作出规定。因此,在建房中任何人均可能成为施工承包人,但其对建盖的房屋的质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如何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式。建房者也无法明确所建盖房屋的质量要达到什么标准?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财产安全问题如何防范?(三)、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农村建房过程中,因没有相应的技术、安全规范或标准,导致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开工建设的现象比比皆是。诸如没有安全外架或者采用竹竿的安全系数小的外架、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不穿防滑鞋、施工人员未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由于各种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极容易造成施工人员受伤、建房者受伤、第三人受伤或者其他财产受损。(四)、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管存在缺失因农村建房只要向集体申请,经审核批准即可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房屋质量、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由谁来监管?怎样监管?在法律上出现空白,出现建筑质量、人员安全、财产安全问题时无法依据现有法律进行处理。【探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解决这类因私人建盖房屋引发的安全纠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发面着手。1、尽快出台私人建房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随着农村私人建房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现象出现,表明我国农村的经济得到很好发展。但是建房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随之出现,并表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于解决。到目前为止,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雇员受损可以适用于农村建房过程中责任划分外尚无一部完整的调整农村建房方面的法律。因此,立法机关应从农村建房的面积、高度,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承包人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建房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管,建房合同的履行等,发生安全事故的救助措施与责任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农村建房发生建筑质量安全、人员财产安全事故时有法可依。2、建立相应的农村建房保险机制国家可以建立类似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方面的农村建筑强制保险机制。在这个机制中,除可要求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还要求对建房者、施工承包人投保一定的强制保险。农村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在建房前向保险公司缴纳强制保险费用后,土地局、建设局尚可办理各种许可手续。以保障在发生建房过程中的人员、财产安全时,作为受害者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防止受害者无法得到赔偿而陷入困境引起的社会矛盾。3、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农村建房作出监管方面的规定,农村建房几乎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因此,加强监管是防止或减少农村建房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①、由于农村建房需要村民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占用宅基地,乡、镇土地管理所复核,县、市土地局核准,在这个过程中就可以由初审部门即村民委员会在乡、镇土地管理所,县、市土地局的指导下作为最原始的监管部门,其监管的内容包括土地安全、使用质量。②、由于农村建房需要村民向建设局申请建设许可证,在这个过程中就可以由初审部门即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土地局的指导下作为最原始的监管部门,其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筑安全、质量。③由村民委员会在乡、镇安全所,县、市安全局得专业指导下监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财产安全。在监管过程中,县、市土地局、建设局、安全局在人员、财产安全方面的监管以安全局为主,安全局可设立一至二名农村建设安全员从事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农民自行建盖房屋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谐社会以安居、乐业为基础,“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皆欢颜”的时代一去不复还,但是现在农村因建房造成的建筑质量、人员、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却越来越无法估量。
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被告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呵呵,你好:很简单,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