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根据最新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3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嘿嘿,好久不回顾,都快忘了,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可以先按15%的税率缴纳,但是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还是没有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话,还是要补交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