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如果刑事案件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法院应该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和解后反悔的情形
一、被害人反悔的情形。大致有三种,即加害人欺诈、被害人迫于压力接受和解、被害人欺诈。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形对待,前两种情形都严重违反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反映真实情况,撤销和解协议,且对于协议中加害人已经向被害人履行的民事赔偿,无权要求被害人返还,案件也应当重新转入传统的司法程序,对于已经作出的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予以撤销。但在第三种情形中,被害人为了尽快获取经济赔偿,表面上谅解了加害人,在赔偿到手后反悔,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有的甚至无理取闹。这种情形下,为了维护刑事和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司法机关应当驳回被害方的要求,维持原和解协议的决定。
二、加害人反悔的情形。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加害人为了获得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大多在参与刑事和解时都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但在实践中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真心认罪悔过,仅仅是为了逃避刑罚而假装认罪,骗取被害人的谅解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待司法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后,有意拖延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悔罪态度不好,故意刺激被害人及其亲属,甚至再度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侵害。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上文中提到的加害人欺诈的情形,应当重新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包括侮辱、诽谤、侵占、重婚等罪名,刑事和解一般是和解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的是民事赔偿部分,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针对刑事责任部分是无法和解,因为打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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