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如果企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的,则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