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错误用白话说就是人弄错了,就乙教唆甲杀人,而甲误以为丁是仇人丙而杀死。这种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既遂。成立共犯。乙是教唆犯,甲是实行犯。
你说的第二种情况其实可以用第一种原理去理解,犯罪学说已经慢慢从主观四要件说向温和新理论过度,现在司法考试说的是张明楷老师的温和新理论,是客观要件说,有危害行为,有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很明显你说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也是典型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只要行为犯既遂,教唆犯也按照其罪既遂,二人盗窃罪既遂是共同犯罪,甲教唆犯,乙实行犯。
教唆犯是教唆罪,被教唆犯是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