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