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我国的法院上下级间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市级法院和县级自然不是一级,县级是基层人民法院,市级中级或高级(直辖市).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上诉那么其上一级大院可以管辖.对下级法院不存在领导职能.
详细的可见我国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的等级由高到低: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级别高的领导级别低的.详细看诉讼法规定,你要问的里面都有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