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顾名思义是指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农业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等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目前主要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由各级财政逐级下拨,逐级管理;二是实行县财政报账制管理,项目管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相互分离。 无论采取哪种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般都要涉及到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发放和使用单位。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这些部门或单位都应在审计的范围之内。但究竟以哪一个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呢?各地掌握不一。 据笔者了解,有的以财政部门作为被审计单位,有的以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被审计单位,有的以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甚至同一地(市)之间也不统一。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以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作为审计项目的延伸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对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报告也只发送业务主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内容,则按问题单位单独列示,反映在一个审计报告之中;审计决定书按应处理处罚单位分别下达,也有的审计决定书只对被审计单位,但处理处罚内容则涉及所有被延伸审计的问题单位,对被延伸审计的问题单位采取抄送的办法,造成主送单位与执行单位不符。而且在业务操作上存在违反审计程序及审计准则规定的问题。 如对救灾资金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一般确定为民政部门,然后对财政部门、涉及救灾资金使用的乡镇政府或民政所、受灾村的有关账目进行延伸审计;对退耕还林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一般确定为林业部门,然后对财政部门、项目涉及乡镇政府和村的有关账目进行延伸审计。这种做法在实际运行中,除了造成有的被延伸单位有审计决定书而没有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或虽有审计决定书但主送单位与被处理处罚单位不符等问题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目前多数专项资金都实行了财政报账制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资金的具体拨付和使用,它只是一个纯业务管理部门,既不管钱又不管账,如果按照审计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属性要求,以其作为被审计单位显然缺乏理论依据和实际操作基础。但如果按照谁负责管账和资金收支谁为被审计单位的惯例,那么所有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被审计单位都是一个——财政部门,这样又势必造成财政部门的管理责任被无限的扩大,不符合责权一致的原则。假如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又会造成审计工作把握不住源头,掌握不住各个环节和总体情况。 纵观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状,笔者认为,专项资金的审计仅以其中一个部门或使用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都是不恰当的。因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较多,各单位又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仅以其中一个部门或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按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审计报告无法全面反映这些众多单位的问题,审计决定书也无法制作和下达。只有以每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所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为共同被审计单位,这样审计结果才会全面、具体,针对性强,而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也可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书,进行处理和处罚,也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定审计程序。以退耕还林资金审计项目为例,具体业务操作方法为:审计通知书应表述为,关于审计XX县财政局、林业局、项目涉及有关乡镇政府、村XX年度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通知;主送单位为,XX县财政局、林业局、项目涉及有关乡镇政府、村;同时,将具体被审计单位名单附在审计通知书后。审计报告因无主送单位,可将相关单位查出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按具体问题单位分别列示,审计报告发至所有被审计单位。对有问题单位且应按规定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分别制作审计决定书,发送相关单位执行。
观察和检查程序可以印证对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询问结果,并可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
当实施下列观察和检查程序:
(一)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
(三)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
(四)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五)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
二、专项资金审计是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活动。专项资金审计只对某项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查,一般不需要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三、专项资金审计的流程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2.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测试评价内部控制,确定实质性测试范围,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5.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报分管领导审核;
6.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等相关审计文书,经审计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法制部门审理;
7.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审定审计项目审理委员会(局委会),对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资料进行审理,形成审理业务会议纪要、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8.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