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实施条例》与《森林法》的法律地位如何

2025-05-15 02: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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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法律位阶大体是这样的:最高的是《宪法》,第二位阶为基本法,森林法属于基本法,因为他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位阶为普通法,就是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的,《实施条例》属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时间和机构(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颁布时间和机构(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分类标准,你可以看一下!

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一方面,基本法律的创制对宪法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基本原则、刑事司法体制、司法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等问题的根本解决,均以宪法规定的组织规范和人权规范为前提;反之,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重大变动也会带动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罚是国家对国民自由的侵害方式中最为严峻的一项,也因此其被视为最受争议的一项;该项刑罚之执行亦正意谓着,为了大众之安全利益而完全忽视了犯罪行为人之自由利益。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团体与个人之利益绝无仅见地只有在刑事诉讼上才有如此重大的冲突,而这种在法律上所做之利益权衡正象征性地说明了在一般公共事务中考量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时,刑事诉讼法就成了国家基本法的测震器。”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检法两院,虽然立法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根据司法原理,司法机关为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必须先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欲正确理解,便需要澄清模糊认识以消除歧见,因此,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中的具体运用拥有解释权,尽管政府的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律授权参与刑事诉讼并肩负部分诉讼职能,但是,因行政权不具有司法权的终局性,故其无司法解释权力。由此看来,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上,应当并重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仅低于根本法律的较高位阶,不能随意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做出与其规范意旨相左的解释或者变通。
普通法律
基本法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普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编辑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的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