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十三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合伙形式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特特殊普通合伙。法律没有规定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