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做工伤认定,只有被确定为工伤的,才能由企业或工伤保险赔偿
1,不属于工伤,企业一般只是慰问,不存在赔偿责任,赔偿由肇事方承担
2,属于工伤,则认定工伤赔付范围,这属于一个总责任,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范畴的,工伤保险部分属于补充责任,即在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充赔偿
例如:张三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击死亡,机动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工伤认定后张三应当获得70万赔偿,而交通事故后,双方协议赔偿60万元,则家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再获得10万元补偿
这里家属不得主动放弃肇事方的责任索赔,将责任全部转嫁给工伤保险
如果交通事故里双方协议赔偿为80万,则工伤保险不再承担赔偿
企业赔偿的情况:企业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劳动者被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赔偿不足以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只有被认定为工伤且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主要赔偿还是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
59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中,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受聘工作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对于进城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也就是说除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或者是进城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其他的情况是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更不存在什么工厂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