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基层不立案怎么办?

2025-05-09 1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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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可能单纯不构成违法犯罪或虽被举报、控告人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其行为还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若属于民事侵权,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对方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虽被举报、控告人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案件性质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的范围内。比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该类案件需要举报、控告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自行举证。

三、案件性质虽属于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有很多人认为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归公安管,其实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监察委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类案件,其中包含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等;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徇私枉法罪、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等案件。遇见以上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举报、控告人应该根据案件的性质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举报或者控告。

四、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而是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时,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刑事立案监督或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结果不服控告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此时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行为,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不在此列。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类、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不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2、有公安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

必须是被侵权当事人有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经当事人提出复议建议后仍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诉讼。因此,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公安机关针对当事人的控告已经出具了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

3、该类案件提起人原则上应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本人。

但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和严重残疾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成为自诉人。

回答2:

这种情形如果属实,当事人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